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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2020年8月修订)

   2021-07-06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0
核心提示:福州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8月目 录1 总则 11总则1.1 编制目的 11.2 编制依据 11.3 工

福州市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福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8月

目  录

1 总则 1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工作原则 1

1.4 适用范围 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

2.1 组织机构 2

2.2 市防指组成 2

2.3 组织机构职责 3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13

3.1 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13

3.2 预警 15

3.3 预防 16

4 响应工作 17

4.1 总体要求 17

4.2 防暴雨或防洪响应 17

4.3 福州市区防内涝响应 28

4.4 防台风响应 34

5 善后工作 46

5.1 灾后处置 46

5.2 总结评估 48

6 保障措施 49

6.1 队伍保障 49

6.2 供电保障 49

6.3 信息保障 49

6.4 交通运输保障 50

6.5 治安保障 50

6.6 物资保障 50

6.7 医疗保障 51

6.8 生活保障 51

6.9 资金保障 51

6.10 特殊情形下防汛安全保障工作 51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53

7.1 宣传教育 53

7.2 培训 53

7.3 演习 53

8 附则 54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54

8.2 预案解释部门 54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54

8.4 预案实施时间 54

1.1 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的防御工作,密切衔接“防”与“救”的责任链条、工作链条,全面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州市防汛防台风新闻舆论工作应急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

(2)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3)防汛防台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范围内发生暴雨、洪水、内涝、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和地震、海啸或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江海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衍生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下的防汛安全保障工作。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福州市的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行动,县、乡各级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指挥全市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部门、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领导小组,根据职责制定相应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风工作。

2.2 市防指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福州警备区副司令员、武警福州支队支队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海渔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资源规划局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等单位领导。

成员单位及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森林消防大队、市城管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卫健委、市效能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林业局、市园林中心、市供销社、市房管局、福州港口发展中心、福州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市粮储局、水口集团、福州水文中心、福州地铁集团、福州供电公司、市通管办、电信福州分公司、移动福州分公司、联通福州分公司、铁塔福州分公司、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市联排联调中心、市闽江下游河道管护中心、鼓楼区政府、台江区政府、仓山区政府、晋安区政府、马尾区政府、闽侯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3 组织机构职责

2.3.1 市防指职责

市防指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主要负责:

(1)根据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对全市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2)负责拟订我市防汛抗旱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实施,并指导督促全市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实施本辖区的防汛抗旱预案。

(3)及时调整充实市防指组成单位和人员,加强市防办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决策部署、指挥调度、协调指导作用。指导建立健全市、县、乡、村防汛抗旱工作体系。

(4)督察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督促各地严格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体系,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5)宣布启动或者调整市防指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依法发布全市汛情、旱情、灾情。

(6)组织召开全市防汛抗灾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内涝、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制定各项防灾救灾应急措施。

(7)指挥调度各类抢险队伍开展抗灾抢险工作,组织重要江河和水工程防洪抗旱和应急水量统一调度。

(8)承办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市防汛办职责

市防办在市防指领导下,承担市防指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1)实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全市防汛防台风工作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并对外发布全市防汛抢险救灾工作信息和汛情、灾情。

(2)协调有关成员单位会商,提出暴雨、洪水、台风等灾害的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市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3)贯彻执行市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防暴雨、洪水、台风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发布市防指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

(4)负责起草和修订市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5)完成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福州警备区: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协助市防指联络和协调驻榕部队抢险力量参加抢险救灾行动。

(2)武警福州支队:负责组建防汛抢险队伍,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3)市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灾物资储备、调运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等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组织核查灾情,指导协调洪涝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

(4)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水利防洪工程体系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行业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负责水工程水情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暴雨、洪水、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5)市建设局:组织、指导建设行业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组建本系统的专业抢险队伍。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除渍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清除城市积水、恢复城市供水、供气。

(6)市海渔局:负责全市渔业防台风工作,发布海洋灾害预报预警。台风期间,监督、指导沿海县(市)区做好海上渔船回港、海上渔排人员上岸避风工作,及时掌握最新情况,并统计上报市防指。负责做好避风港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渔业防台风知识宣传,指导渔业防汛防台风安全。负责提出渔业受灾救助政策、措施和建议,帮助灾区组织渔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

(7)市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警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强降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

(8)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组织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调查,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各乡镇落实地灾巡查、监测和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防治措施,配合市应急局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9)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防台风宣传的导向,及时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防灾抗灾救灾新闻宣传工作,报道社会力量援助、援建等新闻,做好舆情处置和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正能量,避免网络舆论炒作。负责中央、省各新闻媒体和境外、国外新闻媒体的采访接待安排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救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控与处置,及时疏导交通,保证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负责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抢抗灾救灾物资和破坏、盗窃防灾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

(11)市消防支队:根据市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队伍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12)市森林消防大队:根据市防指的指令,负责组织指挥森林消防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13)市城管委:负责组建本系统应急抢险队伍。负责组织、指导城区人行地下通道的排涝以及市政路灯、人行天桥、市政道路的修复工作。台风、暴雨期间加派力量清扫垃圾、落叶,确保雨水篦子通畅,灾后及时组织做好市区环境卫生清理。

(14)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指导局属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督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行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协调、指导电力部门做好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汛用电。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15)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市公路(桥、涵)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组建本系统专业抢险队伍。负责闽江辖管航运水域(解放大桥、乌龙江大桥以上福州水域)交通管制,协调关闭高速公路。负责公路(桥、涵)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涵)水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汛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

(16)市发改委:指导防洪防潮建设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灾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的协调安排,组织指导重点项目及工程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17)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编制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并实施,督促指导所属国有企业做好防暴雨、洪水、台风工作。督促国有企业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并将组建队伍情况和主要抢险物资统计上报市防汛办。

(18)市卫健委:负责组建市级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和灾后的卫生消杀、疫病监测预防。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19)市效能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效能办)负责对防汛防台风责任制和抢险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效能问责。

(20)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指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负责组织做好中高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汛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防台风知识宣传。

(21)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全市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与市防指以及市直相关部门共同向省里争取防汛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并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22)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督促指导企业组建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分析。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防灾抗灾救灾和防疫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参与抢险救灾驻榕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

(23)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防汛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汛防台风工作,若遇农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进行抢收。负责收集、上报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对农牧业、林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24)市文旅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指导制订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和落实防汛应急各项措施,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做好宣传,督促各县(市)区加强对区域内的各A级旅游景区的安全检查,积极协助A级旅游景区主管部门适时关闭景区,确保游客及工作人员安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汛防台风宣传工作,特别是当接到市气象、防汛部门提供的灾害性暴雨、洪水、台风信息和防汛防台风通知时,应指导广播、电视台及时滚动向公众播发;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相关地区防汛防台风动态。

(25)市园林中心:负责组建本系统专业抢险队伍。抗灾期间,组织做好沿江公园防汛安全工作,市区树木抗台修剪、加固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城市树木、绿地、城市公园的修复和指导工作。

(26)市供销社:负责防汛抢险麻袋、编织袋、铁锹、铅丝、手推车等抢险物资的调运和供应。

(27)市房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服务项目防洪、防台风、防涝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组建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28)福州港口发展中心:负责做好汛期港区防汛防台风工作。对福州港一港四区(闽江口内港区、罗源湾港区、松下港区、江阴港区)的港口设施、港口设备、在港货物、在建港口工程等防汛防台风的各项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在防汛防台风期间,协同福州海事局安排在港船舶锚固避风。

(29)福州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交通运输船舶、设施的防台风工作。及时发布航行警告,必要时进行海上及辖管水域交通管制。防汛防台风期间,当船舶、海上设施遇险时,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30)市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指挥辖管闽江内河水域和运输船舶、浮动设施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及时发布航行通告,必要时进行水上交通管制。当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配合做好漂移船舶应急处置和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31)市粮储局: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32)水口集团:根据经批准的水库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照《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向福州市防指、闽清县防指、闽侯县防指、福州高新区防指、福州市地方海事局报告水口水库开闸泄洪情况,福州市防指若需水口水情系统的入库洪水预报成果作为参考,水口集团公司应及时提供。

(33)福州水文中心:负责做好闽江及区内主要江河洪水的监测和适时预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报告和通报。

(34)福州地铁集团:负责地铁运营线路、车站、重要设备场站的防洪、防台风、防涝工作,组建专业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负责组织指导地铁项目施工单位做好在建工程防洪、防台风、防涝工作;督促指导施工单位组建抢险队伍,储备抢险救灾物资。

(35)福州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汛防台风用电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工作用电。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解决防洪、排涝、工程抢险、救灾等方面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

(36)市通管办,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福州分公司:市通管办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福州分公司做好汛期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保障全市防汛等重要部门的公众通信网、公用应急通信网畅通,确保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汛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市通管办负责收集需要播发的灾害预警信息、防灾避险常识等防汛防台风公益短信需求,协调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发送。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抢修、抢通和恢复重建工作。

(37)元翔(福州)国际航空港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福州机场防汛、防台风应对以及恢复工作。督促配合相关航空公司做好防汛防台风期间航空器转场、系留等工作。

(38)市联排联调中心:负责四城区水系联排联调、排水防涝指挥调度以及应急排水抢险工作。对城区“库、湖、闸、站、河”等实施科学调度。及时停止引水泵站引水,城区水库开展预排蓄洪,做好沿江水闸和排涝站疏排,加强城区水系各要素巡查,统一指挥城区内涝预防处置工作。负责做好内河水面垃圾的清理上岸,督促业主单位留出行洪通道直至拆除涉河阻洪围堰。组织城区防内涝应急抢险队伍和应急设备,加强易涝点巡查和值守。

(39)市闽江下游河道管护中心:负责做好闽江下游防洪设施及行洪河道管理。抗灾期间加强对堤防、河道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抢护并上报市防指。灾后及时组织水毁修复。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市防汛办的联络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水利、海渔等部门负责对暴雨、台风、洪水、山洪、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相关部门,并按照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

3.1.2 资源规划部门应加强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并将信息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相关部门,并按照职责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

3.1.3 建设、城管、交通、水利、房管、联排联调中心、地铁公司等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库、地下空间、下穿通道、隧道、低洼地带、闸坝、地铁交通工程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立警示标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市防指。

3.1.4 当江河、海域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潮水时,防洪防潮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所管辖工程的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涵闸、泵站以及穿堤建筑物等出现险情,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报告情况。出现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上报市防指。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运行,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发生重大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在险情发生后立即向市防指报告。

3.1.5 市防指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驻榕部队、武警部队、各县(市)区防指、有关新闻媒体通报会商意见和工作部署。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3.2 预警

3.2.1 信息发布

3.2.1.1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全面通报汛情、灾情和防灾抗灾动态。各新闻媒体和设施业主单位等要全力给予支持和配合。

3.2.1.2 针对可能出现航线停航、交通管制、学校停课、景区关闭、城市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或停运等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提前做出判断预测,并报市防指;已出现下穿通道或隧道关闭、局部断电等情况的及时报市防指,并及时提醒广大市民合理安排出行。

3.2.1.3 应急响应期间,电视台、广播电台至少安排一个频道宣传报道灾害信息和防灾抗灾动态;台风、暴雨灾害Ⅰ级响应期间,实施连线直播,必要时应当连续滚动播报。公安、交通、建设、城管、园林等部门加强路面监控与交通疏导,并将重要路段的监控信息共享到市防指;一旦出现险情、灾情及交通管制等情况,及时通过交通短信平台等发布信息,提醒广大市民。

3.2.1.4 应急响应期间,市通管办要按照市防指部署,组织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发送天气预报公益短信,提醒群众做好安全防护。

3.2.1.5 应急响应期间,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相关单位立即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在第一时间将灾情上报市防指。

3.2.1.6 应急响应期间,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由市防指认定后发布。

3.3 预防

3.3.1 预案准备

市防指成员单位应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业的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防暴雨、洪水、台风预案,以及渔业防台风、地质灾害防治、山洪灾害防御、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水库防汛抢险、水库洪水调度、水旱灾害防御、主要江河超标准洪水防御等各类预案方案。各类水库应编制汛期防洪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

3.3.2 预防行动

汛前,市防指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针对责任落实、预案修订、物资储备、队伍整备、工程修复等备汛重点进行检查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处置台账,及时整改或落实应急措施,切实消除度汛安全隐患。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行业做好汛前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城市、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工程的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暴雨、洪水、内涝、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市防办、应急、水利、气象、水文、联排联调中心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云情、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4 响应工作

4.1 总体要求

4.1.1 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市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 预警等级:按暴雨、洪水、内涝、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Ⅰ、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防指总指挥同意,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由市防办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市防指副总指挥同意,以市防指的名义发布。

4.1.3 进入汛期,各级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4.1.4 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市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2防暴雨或防洪响应

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降雨预警级别,适时调整响应行动,并发出相应通知。当市气象台发布局部地区短时强降水预报时,不启动全市性防御暴雨洪水应急响应,但相关县(市)区和水利、应急、建设、城管、园林、交通、资源规划、房管、联排联调中心等相关成员单位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4.2.1 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应急响应

4.2.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Ⅲ级预警,且暴雨可能对我市造成灾害;

(2)闽江下游干流,大樟溪、敖江、龙江、梅溪流域发生2~5年一遇(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小洪水;

(3)大中型水库及福州城区三座水库出现险情。

4.2.1.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

(2)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由办领导带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根据会商意见,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3)市应急管理局启动防汛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救援救灾协调准备。

(4)市水利局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巡查,指导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做好大中型水库汛期防洪调度工作。

(5)市联排联调中心做好城区库湖河闸站科学调度、巡查值守、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6)气象部门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暴雨和短历时强降雨实况信息,预报强降雨区未来降雨发展趋势,发布暴雨预报或警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7)水文部门加强洪水监测和预报,分析洪水发展趋势,发布洪水消息或警报,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洪水实况和预报。

(8)市资源规划局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9)市防指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防指适时启动防御暴雨洪水的相关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4.2.2 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应急响应

4.2.2.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Ⅱ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大影响;

(2)闽江下游干流,大樟溪、敖江、龙江、梅溪流域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

(3)闽江下游,大樟溪、敖江、龙江、梅溪等干流出现重大险情;

(4)重要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福州市四城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发生内涝。

4.2.2.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至少有一位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2)市防指掌握发洪区有关大中型水库的运行情况,检查督促水库按批准的防洪调度方案运行调度,对其它大中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必要时组织对有关大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3)市防办加强与气象、水利、资源规划等部门和各县(市)区防指的联系,实时汇总收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和全市防汛工作动态,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县(市)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

(4)福州警备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森林消防、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市建设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和市委宣传部派联络员进驻市防指协助开展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预置和抢险行动,组织调拨抢险物资器材,指导受影响地区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6)市水利局监测重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组织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加强重点防洪工程的巡查排查,指导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

(7)市资源规划局进一步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8)市联排联调中心加强做好城区库湖河闸站科学调度、巡查值守、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9)气象部门继续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滚动发布降雨预测预报信息,及时向市防指报送短历时强降雨的县、乡清单等信息。

(10)水文部门加密对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11)根据降雨洪水发展趋势,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防指。

(12)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兵力需求军地对接工作规定》,情况允许时,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函至武警福州支队提报用兵需求;情况紧急时,可先向武警福州支队电话提报用兵需求,而后及时文电补报用兵函。

(13)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各级、各部门组织运送抢险物资器材。驻榕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支队、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根据省、市防指要求,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4)福州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适时发布所管辖水域航行警告,做好水上抢险救护准备,检查督促在港船只,做好防漂船工作。

(15)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

(16)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指按照市防指的指挥部署,做好暴雨、洪水防御相应工作。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市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2.3 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应急响应

4.2.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Ⅰ级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较严重灾害;

(2)闽江下游干流,大樟溪、敖江、龙江、梅溪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的较大洪水;

(3)千亩片以上堤防发生决口;

(4)福州市四城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发生严重内涝;

(5)大中型水库及重要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4.2.3.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签发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并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召集市防指主要成员单位的领导坐镇市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驻榕解放军、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负责向省防指报告。

(2)市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大、中型水库、城区北面三座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安全工作。

(3)市防办进一步核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根据汛情变化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汛情、灾情。

(4)福州警备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森林消防、市水利局、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和市委宣传部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加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协调力度,支援受灾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督促受影响地区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市水利局加强重点水库防洪调度,指导督促有关地区加强防洪工程安全巡查,调配专业技术力量指导水库、堤防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密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工作。

(7)市资源规划局加强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派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8)市联排联调中心加强城区库湖河闸站科学调度、巡查值守、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9)气象部门继续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市水文中心逐时掌握江河洪水实况,滚动预报主要控制站洪水过程,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10)根据降雨洪水发展趋势,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加强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防指。

(11)福州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适时发布所管辖水域航行警告,加强做好水上抢险救护准备,检查督促在港船只,做好防漂船工作。

(12)驻榕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3)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

(14)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地区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地区防指,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4.2.4 防暴雨或防洪Ⅰ级应急响应

4.2.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Ⅰ级响应。

(1)市气象台发布暴雨Ⅰ级预警,且暴雨已经对我市造成严重灾害;

(2)闽江下游干流,大樟溪、敖江、龙江、梅溪流域发生20年一遇以上的大洪水;

(3)闽江下游、大樟溪、敖江、龙江、梅溪等干流重要堤段发生决口;

(4)福州市四城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发生大范围严重内涝;

(5)水库发生垮坝。

4.2.4.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市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市防指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各县(市)区的抗灾抢险救灾行动,建议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抗灾救灾紧急动员令。

(2)必要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

(3)必要时,市政府向福州警备区、兄弟地市或省有关部门请求兵力、物资等方面支援。

(4)市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并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指导防汛抗洪工作。

(5)市防办全面核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

(6)福州警备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森林消防、市水利局、资源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和市委宣传部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加大协调力度,调度一切可调动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救灾物资全力支援受灾地区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8)市水利局加强重点水库防洪调度,针对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提出应急抢险技术意见,继续做好山洪灾害易发区监测工作。

(9)市资源规划局全面督促、指导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以及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向重点地区视情增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队伍。

(10)市联排联调中心加强城区库湖河闸站科学调度,全力开展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11)市气象局继续认真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市水文中心继续做好洪水监测、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等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12)根据降雨洪水发展趋势,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继续做好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下达人员转移通知,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防指。

(13)福州海事局、市地方海事局适时发布所管辖水域航行警告,加强做好水上抢险救护准备,检查督促在港船只,做好防漂船工作。

(14)驻榕部队、武警支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视情增派队伍、设备,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5)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16)根据市气象台预报及实际降雨量,市防指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水库、河道洪水调度意见。视情派有关领导和专家进驻中型水库,指导督促水库防洪调度工作。

(17)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所在区域的各类学校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立即自动停课。教育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停课、复课等有关应急工作。学校应及时将停课的有关安排及时通知广大师生和家长,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4.2.5 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调整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市防指应视情调整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市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

4.3 福州市区防内涝响应

4.3.1 防内涝Ⅳ级应急响应

4.3.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内涝Ⅳ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的暴雨Ⅳ级预警落区包含福州市四城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或台风将在48小时内影响我市。

4.3.1.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市水文中心及时预测预报降雨和闽江干流解放大桥站洪潮组合超警高潮位,及时报告市防汛办和市联排联调中心。

(2)市联排联调中心应作出科学研判,调度内河停止引水,沿江所有水闸转换为“只出不进”方式运行,并加强值班,及时趁闽江退潮开闸放水。所有排涝站进入待命状态。并对城区北面三座水库,以及西湖、琴亭湖、井店湖、涧田湖、温泉公园湖等五座主要湖体作出预排腾库的调度安排。

(3)市防汛办加强值班,适时掌握雨情、水情和湖库闸站运行情况。

(4)相关成员单位和区防指按职责分工适时启动相关预案,安排值班,落实人员、物资和设备。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巡查、排查和设备检修。城区主要易涝点和区级管理的易涝点做好除涝抢险的准备工作。

4.3.2 防内涝Ⅲ级应急响应

4.3.2.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内涝Ⅲ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的暴雨Ⅲ级预警落区包含福州市四城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或台风将在24小时内严重影响我市。

4.3.2.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加强预测预报,并通过电视等媒体发布强降雨预警信息。

(2)市联排联调中心调度沿江所有水闸保持“只出不进”方式运行,排空内河;西湖、琴亭湖、井店湖、涧田湖、义井溪湖、温泉公园湖水域在闽江退潮时期开闸放水,降低湖水位;城区北面三座水库按已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运行,保持库水位在汛限水位及以下运行。

(3)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办领导带班,适时掌握雨情、水情和城区防内涝调度情况。

(4)市联排联调中心所辖水闸、排涝站、雨污水泵站、管网排口、下穿通道泵站,城管委所属地下人行通道水泵等全面检查设备、电源状况,做好随时开机开闸准备,值守人员上岗到位,加强值班值守。

(5)市建设局牵头做好城区排水防涝抢险工作,合理安排调度,妥善处置险情,并及时将市区积水及处置信息上报市防指。建设、城管委等部门加强值班,安排人员、应急物资设备到重点易涝点值守,上路巡查做好道路雨水集水口、内河阻水设施的清查、清障。及时收集雨情,积水情况及处置情况信息,并向市防指报告。

(6)其他各成员单位和区防指要加强值班,在市防指的统一领导下,部署和开展本系统本辖区防内涝各项准备工作。重点内涝防治抢险部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加强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置。防涝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3.3 防内涝Ⅱ级应急响应

4.3.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内涝Ⅱ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的暴雨Ⅱ级预警落区包含福州市四城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或台风将在24小时内正面登陆或受严重影响,福州市四城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过程雨量可达200㎜。

4.3.3.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加密预测预报,做好短时降雨滚动预报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市防指。通过电视、电台和移动通讯短信等发布强降雨信息。

(2)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并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判会商灾情,安排部署救灾工作。市防指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暴雨内涝的发展趋势,部署重点防内涝工作和应对措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相关单位领导分赴一线现场指导排险工作。

(3)市防汛办反馈市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内涝灾情和由内涝引发的其它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4)市联排联调中心调度市区所有水闸、排涝站、雨污水泵站、下穿通道泵站投入排水排涝运行。根据雨情、水情、闽江潮水位、琴亭湖水位、内河水位及行洪能力等,科学调度城区北面三座水库,运用防洪库容错峰削峰,减轻主城区内涝压力。

(5)城管委调度市管地下人行通道水泵投入排水排涝运行。

(6)内河管理部门加强内河行洪时的河面巡查,及时清除内河阻水漂浮物,确保内河行洪畅通。

(7)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易出现内涝的路段和过街地道适时实施交通管制。

(8)电力、通讯部门对设置在低洼地带的配变电设备、通信交换设备做好内涝受淹防范。

(9)建设、城管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城区内涝抢险工作,重要易涝点责任人上岗到位,排涝物资、设备和抢险人员要提前预置到位。应急抽水设备做好准备到位待命。打开积水路段的雨水箅子和雨水井盖排水或强排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人员值守。抢险队伍根据市防指的命令投入抢险救灾。

(10)根据降雨洪水发展趋势,相关成员单位和各城区防指研究部署低洼地、危房、工棚、简易搭盖、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危险地带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并将转移情况滚动上报市防指。做好小区(大厦)地下室、地库和地下通道、地下空间、地下商场防淹、封堵准备工作,遇有险情及时封堵。

(11)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滚动播报暴雨警报,实时播报内涝灾情、道路通行情况、车辆绕行等信息等,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灾抗灾工作情况。市通管办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内涝信息等公益短信。

(12)应急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组织城区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13)其他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防内涝工作。

4.3.4 防内涝Ⅰ级应急响应

4.3.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内涝Ⅰ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的暴雨Ⅰ级预警落区包含福州市四城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或台风12小时内在泉州至罗源之间登陆或福州市四城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过程雨量可达250毫米及以上。

4.3.4.2 应急响应行动

(1)气象部门继续加密预测预报,发布强降雨预警信息。

(2)市防指总指挥坐镇指挥,有关副指挥及部分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市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市防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防暴雨内涝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3)市防汛办反馈市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内涝灾情和由内涝引发的其它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

(4)市联排联调中心加强对城区北面三座水库的巡查,按经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联合调度城区北面三座水库和各湖体的蓄滞洪的调度运行,加强各排涝站运行人员和技术力量,确保排涝设备正常运行。

(5)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受淹路段范围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做好交通疏导和受淹地区的治安维护工作。

(6)电力部门要确保水闸、排涝站、雨污水泵站、下穿通道泵站等供电正常。市建设局牵头做好城区道路、低洼地带内涝淹水抢险工作。

(7)其他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各区防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内涝工作,及时封堵小区(大厦)地下室、地库和地下通道,清空地下空间、地下商场,转移受威胁人员。相关部门和各区做好火车站等重要区域旅客疏解、安抚、安置工作。

(8)驻榕部队、武警部队协调组织所属单位部队投入内涝抢险救灾和协助做好群众转移工作,派出领导到市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必要时协同市防指和市政府向省防指、省军区和驻闽部队申请兵力和装备支持。

(9)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滚动播报暴雨警报、实时播报内涝灾情、道路通行情况、车辆绕行等信息等,深入一线播报各级各部门防灾抗灾工作情况。市通管办根据市防指要求,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商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发送有关防内涝信息等公益短信。

(10)应急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做好安置和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卫健部门组织城区各医疗机构及时救治伤病人员。

(11)必要时,市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政府主要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动员全市人民投入到防涝抢险救灾工作中。

(12)必要时,除抢险救灾应急单位外,实行停止上班、停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灾抗灾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13)全市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市防指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4)当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所在区域的各类学校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立即自动停课。教育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停课、复课等有关应急工作。学校应及时将停课的有关安排及时通知广大师生和家长,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4.3.5 防内涝应急响应调整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市防指应视情调整防内涝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市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内涝应急响应。

4.4 防台风响应

4.4.1 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4.4.1.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Ⅳ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Ⅳ级预警,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或影响我市;或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登陆或影响我市。

4.4.1.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召集应急、水利、气象、海渔、海事等部门会商,分析台风发展趋势,研究防御对策,作出相应工作部署。

(2)市防汛办加强值班,由办领导带班,发出台风情况通报。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风情、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及时传达市防指会商意见、工作部署,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及受影响县(市)区防指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3)市应急局启动防台风应急工作机制,做好救援救灾协调准备。

(4)市水利局负责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市气象台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市海洋预报台做好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6)海渔部门组织统计养殖渔排、出海渔船与作业人员数量,并督促地方政府加强与渔排、渔船上人员保持联系,通知做好防台风准备。

(7)海事部门及时向海上船只发布航行警告。

(8)其他防指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和预案,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

4.4.2 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4.4.2.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Ⅲ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Ⅲ级预警,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热带气旋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4.4.2.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至少有一位副总指挥坐镇指挥。市防指主持召开防汛、水利、应急、气象、海渔、联排联调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总指挥。

(2)根据会商意见,市防指或市防汛办发出防御台风通知。

(3)市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灾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加强与气象、海渔、海事等部门和各县(市)区防指的联系,实时汇总收集台风发展动态和全市防台风工作情况,提出防御工作建议意见;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受影响县(市)区防指落实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做好重大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4)福州警备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水利局、市海渔局、市气象局、福州海事局和市委宣传部等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进驻指挥部协助开展工作。

(5)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预置和抢险行动,组织调拨抢险物资器材,指导受影响地区视情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6)市水利局督促各县(市)区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

(7)市气象台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市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等部门报告。并通过短信、微信、电视等渠道,滚动发送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8)海渔、海事、港口管理部门按专项预案对台风可能影响的海域作出防台风安全部署。

(9)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密切注视台风动态和降雨、风暴潮、海浪等预报,保持信息畅通,及时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指示和市防指的部署。组织人力、物力,适时启动部门防台风应急预案,做好防台风防范工作。

(10)建设、交通、联排联调等部门要监督指导重要工程和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落实监测、巡查等各项防御措施,防范台风暴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

(11)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区域的各级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财产转移准备工作。

(12)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兵力需求军地对接工作规定》,情况允许时,由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发函至武警福州支队提报用兵需求;情况紧急时,可先向武警福州支队电话提报用兵需求,而后及时文电补报用兵函。

(13)驻榕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根据市防指要求,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14)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台风的有关信息,包括灾害预警信息、公众防御指南、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及市防指指令等。

(15)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防指按照市防指的指挥部署,做好台风防御相应工作。

4.4.3 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4.4.3.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Ⅱ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强度为强热带风暴及以上)将影响或登陆我市。

4.4.3.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总指挥进驻市防指,部署全市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应急、水利、气象、水文、海渔、海事、联排联调等部门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市防指发出防御台风的紧急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派出工作组深入防台风一线指导防御;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防指联动配合,共同做好防台风各项工作。

(2)市防指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市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密切监视大中型水库的运行情况,必要时,对有关大中型水库实施防洪调度。进一步核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级各部门防台风工作情况和渔船进港避风、渔排人员转移等信息,根据台风动态及时提出防御工作建议,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适时向社会发布风情、灾情。

(4)福州警备区、武警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海渔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福州海事局、市城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派员到市防指参与联合值守,协助开展工作。

(5)市应急局组织协调全市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视情向重点地区调拨防灾救灾物资、器材,指导督促受影响区域全面开放应急避护场所,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市水利局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海堤防的巡查与监测。建设、交通、资源规划等部门要监督指导重要工程和重点部位的责任单位落实监测、巡查等各项防御措施,防范台风暴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次生灾害。沿海化工、能源、港口码头等重要基础设施相关单位加强值班监视,做好重要设施防风加固等工作。

(7)市海渔局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海上渔船返港或就近进港避风工作、海上渔排和进港渔船人员的撤离工作。在7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渔排和渔船上的老人、妇女、儿童和病弱者的撤离工作;在10级风圈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44.1千瓦(60马力)以下的渔船和渔排上人员撤离工作;在12级风力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110.3千瓦(150马力)以下渔船上所有人员撤离,110.3千瓦以上渔船除留守3~4人值班外,其余人员全部撤离。同时向市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回港船只数量。

(8)市联排联调中心按照市区防内涝应急响应预案要求,启动防内涝预案。

(9)市气象台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市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等部门报告。并通过短信、微信、电视等渠道,滚动发送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10)福州海事局加强海上过往船只调度管控,严禁冒险航行。

(11)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防指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贯彻省、市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各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基层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并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市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市防指。

(12)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电视台、广播电台要用指定频道(新闻类节目为主的)、主要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警报、公众防御指南、市防指做出的部署和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等,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主要报纸在重要版面及时做好防台风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及时更新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视情况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发送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13)驻榕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化救援队伍,全力投入抢险救灾,支援受灾地区开展应急抢险、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14)各级政府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重点组织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根据风情、雨情等具体情况,提前做好山边水边、危房校舍、低洼地带、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到“不漏一人、应转尽转、杜绝擅自回流”。适时关闭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和渡口渡船。及时关闭台风影响区域特别是沿海、沿河的旅游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

(15)必要时,市委办、市府办根据台风发展趋势,联合发出防台风紧急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全市人民立即行动起来,投入到防台抗台救灾工作中,并在广播、电视专题播报。

(16)必要时,市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分头深入防御台风的重点部位,检查防台风准备情况,督促相关地区、相关部门落实好各项防御措施。

(17)当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所在区域的各类学校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立即自动停课。教育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停课、复课等有关应急工作。学校应及时将停课的有关安排及时通知广大师生和家长,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4.4.4 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4.4.4.1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防台风Ⅰ级响应。

市气象台发布台风Ⅰ级预警,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登陆或影响我市。

4.4.4.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提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全市紧急会议,全面动员部署防抗台风工作;报请市委、市政府派出由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市防指成员参加的工作组,赶赴防台风一线督导防御工作。

(2)市防指总指挥坐镇市防指,部署全市防台风工作。主持召开防汛、水利、应急、气象、水文、海渔、海事、资源规划、联排联调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市防指召集成员单位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根据台风暴雨发展趋势,市防指做好预报台风登陆影响地区的大中型水库防洪调度工作。必要时,市防指视情况发布紧急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防灾抗灾工作。

(3)市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风情、灾情,全面核查市防指各项指令、要求的落实情况,收集更新各级各部门防台风工作情况和各地灾情、险情、人员转移及抢险救灾动态信息,对重大防御决策部署提出建议意见,协助市防指领导开展指挥调度工作。继续组织协调通信管理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做好重要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4)福州警备区、武警福州支队、消防救援支队、森林消防大队、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海渔局、市委宣传部、市城管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园林中心、市房管局、福州海事局和电力、通讯等部门派员进驻市防指开展工作。根据应急需要,市防指通知其他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市防指,协助市防指工作。

(5)市气象台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市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福州水文中心及时作出洪水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等部门报告。并通过短信、微信、电视等渠道,滚动发送台风预测预报信息。

(6)市应急局协调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就近迅速投入抢险救灾;组织调拨各类抢险物资器材支援受灾地区防抗台风灾害。

(7)市水利局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8)市海渔局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做好渔船上人员撤离工作。在14级以上风力到来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渔船上人员的撤离工作。同时向市防指滚动上报转移上岸人数和船只进港数量。

(9)市资源规划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协同市应急局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10)福州海事局继续加强海上过往船只调度管控,严禁冒险航行。

(11)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旅游景点、渡口等适时关闭;

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停课(含幼儿园);

③高速公路、码头、机场、跨海大桥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停止临海临港工程作业施工;

⑤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适时取消室外大型活动。

(12)必要时,市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市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13)必要时,除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三停一休”,即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等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必要时,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

(14)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更新、不间断播报防御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电视台、广播电台主要频道和指定频道,及时滚动播报台风紧急警报、公众防御指南、市防指作出的部署、政府部门抢险救灾动态等,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增加播出频道。电视台指定一个频道,重点报道防抗台风工作动态。主要报纸在重要版面突出做好防台风报道,重要新闻网站和新媒体平台及时更新防台风工作动态。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向全市移动电话用户发送防台风信息公益短信。

(15)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以及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省市防指的要求,全力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视情增派队伍、设备,并派员参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助防台风抢险救灾指挥和联络。

(16)市防指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负有防台风任务的部门(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指有关工作部署,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全力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抗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17)有关部门传达贯彻省市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市防指。各级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市效能办对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8)当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所在区域的各类学校无需等待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立即自动停课。教育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停课、复课等有关应急工作。学校应及时将停课的有关安排及时通知广大师生和家长,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在校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安排学生离校返家。

4.4.5 防台风应急响应调整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市防指应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市防指应视情况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洪水、内涝情况,启动相应的防暴雨、防洪或防涝应急响应。

5 善后工作

5.1 灾后处置

(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灾地方政府和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协作、条块联动,共同做好灾后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灾后处置工作。

(2)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受灾地区要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应急等部门要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认真做好受灾安置群众的生活保障与应急救助工作。

(3)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5)灾区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电力、供水、通讯、建设、交通、园林、城管等部门要尽快恢复灾区水、电、通讯、道路等基本设施,疏通内涝积水,清理倒伏的树木、护栏、广告牌等,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7)资源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和受灾地区应继续加强地质次生灾害点、山边水边、堤后坝下、危旧房屋、高陡边坡、各类景点等监测巡查,避免次生灾害。

(8)水利、建设、交通等部门要抓紧修复各类水毁工程,对部分一时难以修复的水毁工程,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9)农业、渔业、工信等部门要深入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帮助灾区尽快恢复生产。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市防指。

(10)根据受灾情况,市防指组织成员部门汇总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向省有关部门汇报灾情,争取国家、省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11)市防汛办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并上报省防汛办。收集汇总各县(市)区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办。市防指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市防汛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12)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及时、全面、充分报道党委政府对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的深切关心和牵挂,各级各部门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的系列举措、进展动态,以及灾区群众自救、社会力量援助、援建等情况。及时澄清针对灾情和灾后恢复的各种谣言,继续做好防抗台风期间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的宣传报道。

(1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2 总结评估

(1)市防指组织对重大洪涝、台风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编写防御工作报告。

(2)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对本行业受灾及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指。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义务。驻榕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消防救援、森林消防等国家综合性救援队伍是防汛抢险工作的重要力量,负责承担市防指下达的急难险重抢险救援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汛前认真落实专业抢险力量和群防队伍储备,组建防汛防台风应急抢险与灾后重建服务队伍库,确保各类应急抢险队伍调得到、派得出、用得上。

6.2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3 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2)市防指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通讯干线中断时,利用卫星通讯等多种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市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必要时,通信部门应优先服从市防指调度应急通信设备。

(4)在启动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电视和广播等新闻媒体以及手机短信、“村村响广播”、警报器、预警铜锣等多种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市防汛办牵头做好市防指决策支持系统的保障工作,确保洪水预警报、远程视频监视、卫星云图接收等系统通信畅通和正常运行。

6.4 交通运输保障

必要时,经市防指批准核发抢险救灾车辆通行证,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临时调配的抢险救灾车辆,由成员单位上报市防指核准,并通知公安交警放行。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应急通信车辆、通信抢修车辆的通行。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6.6 物资保障

应急、粮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建立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石化企业做好抢险柴油、汽油的供应。

6.7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加强医疗服务网络和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等各项准备,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与救治能力。负责组织灾区受灾群众及防汛抗洪人员的医疗救护、健康教育、心理援助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8 生活保障

应急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9 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防汛防台风、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灾等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防汛和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用于遭受台风、洪涝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以及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购置、维修、维护,负责建设、启动应急采购和监管机制,保障及时购置抢险救灾物资。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抢险救灾的费用列入应急防汛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快速拨付、及时结算。

6.10 特殊情形下防汛安全保障工作

当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遭受地震、海啸影响,或人为破坏活动引发水库垮坝、江海堤防决口、水闸垮塌等衍生灾害,或防汛防台风期间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形,市防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相应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及时调整人员转移、物资调配、力量预置、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各环节的防控策略,研究制定防汛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部门联动、协调配合,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确保防汛防台风工作机制有序运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6.10.1 受地震、海啸影响或人为破坏活动引发江海堤防决口、水库垮坝、水闸垮塌。

(1)当出现江海堤防决口、水库垮坝、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闽江下游、大樟溪、敖江、龙江、梅溪等干流重要堤段及主要支流重点堤防和沿海重要海堤发生决口、水库垮坝和水闸垮塌等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江海堤防决口、水库垮坝、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度有关水利工程,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市防指接报后立即派出相关部门专家力量赶赴现场指导。

6.10.2 防汛防台风期间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防指加强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联络联系,按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部署和卫生健康部门建议意见,在防汛防台风工作中落实相关疫病防控措施。

(1)指导督促各级防指加强疫病防控相关物资、器材的储备,及时调集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等,以备随时应用。

(2)在组织开展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或抢险救灾过程中,按照卫生防疫规定,严格采取防护措施,并视情配备必要的医护人员和防疫物资,确保防汛防台风工作安全、有序。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教育

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汛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汛防台风意识及能力。

7.2 培训

7.2.1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防指负责各县(市)区和高新区管委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当各级防汛指挥人员大量变动时,市防指可直接组织培训到县(市、区)乡镇(街道)。

7.2.2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3 演习

7.3.1 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3.2 市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演习,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演练,并强化军警民合练、军地联防。

7.3.3每2~3年举行多部门联合的专业抢险演习。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执行命令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罚及责任追究。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指负责解释。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各县(市)区防指可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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